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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有效控制危险作业造成人员伤害,规范作业流程,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部门及外包施工商。3 定义3.1 EHS:环境、健康、安全3.2 EHS执行员: 由部门指定,在本部门内执行环保、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员,作为与公司环安组工作联系的窗口。3.3 高危作业:指对作业者本人和他人有较大危险,可能造成设备、财产较大损失的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4 职责 4.1 环安组、EHS执行员、各部门经理、主管执行本制度。4.2 环安工程师、总监负责审批高危作业申请单。4.3 各部门EHS执行员负责本部门高危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跟进。5 程序5.1 需要高危作业的部门由本部门EHS执行员准备好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填写高危作业申请单递交环安组申批。5.2 环安组接到高危作业申请单后先验证作业人员证件的真伪,然后去现场查看环境是否具备作业条件,再审批申请单。5.3 高危作业申请单签批完成后,部门EHS执行员确认各项作业要求、施工器具、安全装备是否准备齐全、妥当,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4 EHS执行员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5.6 对无高危作业申请单擅自从事作业的,对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按EHS奖罚制度处罚。审批流程:部门申请环安组审批操作证审查查看现场合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拒签整改EHS执行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EHS执行员现场跟进5.4 作业要求5.4.1动火作业:(1)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9)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0)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1)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4.2 高处作业(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方可作业。(2)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须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5)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7)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8)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9)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取得联系。(10)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11)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2)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5.4.3 起重吊装作业(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高危作业申请单。(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环安组审查,报总监和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5.4.4 有限空间作业(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2) 管道安全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隔绝可道。(3)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1%。 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5)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应在办理高危作业申请单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6)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7)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8)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长管隔离式防毒面具。(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10)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11)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灯具要有护罩。(1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1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14)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15)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16)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17)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4.5 临时用电作业(1)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2)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3)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4)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6)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7)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8)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罐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9)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10) EHS执行员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EHS执行员有权紧急停电处理。(11)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5.4.6 动土作业(1)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2)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3) 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 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5)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7)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8)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9)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10)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11)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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