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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板-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答辩书答辩人: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因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提出的劳动争议再审申请,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再审申请的程序问题 (一)再审申请时效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具体时长内提出。而本案原劳动争议判决/裁定已于生效日期生效,被答辩人直至再审申请日期才提出再审申请,明显超出法定时效,其再审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所列举的事由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其主张的事由多为对原审证据的重新解读或主观臆断,并未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也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二、对再审申请实体内容的答辩 (一)劳动关系认定问题1. 原判决/裁定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多份证据,综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被答辩人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异议不能成立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其对部分证据的质疑缺乏合理性,例如,其声称劳动合同系被迫签订,但未能提供任何胁迫的证据;对于工资支付记录的质疑,也仅是无端猜测,并无事实依据。 (二)劳动报酬争议问题1. 原判决/裁定对劳动报酬的计算正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绩效计算方式以及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准确计算了被答辩人的劳动报酬。答辩人在原审过程中已提供了详细的工资计算明细、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执行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经双方质证,足以支持原判决/裁定关于劳动报酬的认定。2. 被答辩人对劳动报酬的主张缺乏依据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劳动报酬增加或调整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提及的所谓“口头约定”或“行业惯例”等说法,无法在法律层面上成立。在双方有明确书面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应以书面约定为准,被答辩人不能仅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三)解除劳动关系争议问题1. 原判决/裁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认定正确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是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被答辩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列举被答辩人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内容,如长期旷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答辩人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程序,并向被答辩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2. 被答辩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异议不成立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中否认其存在违规行为,但其说法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原审中已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纪行为的调查记录、证人证言、相关损失的评估报告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被答辩人的异议只是为了逃避责任的无理辩解。 (四)其他争议问题(如有)针对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其他劳动争议问题,如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逐一进行分析和反驳,阐述原判决/裁定的正确性和被答辩人主张的不合理性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劳动争议再审申请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内容上均缺乏依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裁定。答辩人: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答辩日期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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