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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101题及答案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法对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规定,提出了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4.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5.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 管理。6.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 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8.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 和管理能力。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 警示标志 。1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 专门 的安全管理制度。1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 距离。2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2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经常性 检查。2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2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2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26.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 合同。27.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28.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 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29.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31.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病 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32.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3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35.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职业卫生 保护。36.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职业病防治 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7.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 职业病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38.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 职业病 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39.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40.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 职业病 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4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 职业卫生 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42.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4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4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5.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6.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 资金 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7.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 防护用品。48.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9.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 专人 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50.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5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 上岗前 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5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54.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 危害。55.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 职业病 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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