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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二)本厂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三)本厂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本厂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第四条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热辐射等危害因素。 第五条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本厂办公室,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第六条 本厂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本厂立项进行整改。 第七条 在本厂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有毒有害、罐装等作业场所,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本厂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本厂,由其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第九条 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条 本厂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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