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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天津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详解 一、提取条件在天津市,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有现住房、二手房、私产房、集资建造住房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并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3.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4. 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住商品住房,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5. 其他情况: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遇到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休、退休、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方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包括柜台提取、委托提取和网上提取三种方式。1. 柜台提取: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时限: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资金将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将划入该账户。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2. 委托提取: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在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若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时未办理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到管理部申请办理。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近期还款凭证、夫妻关系证明。办理委托提取的职工需确保还款卡内有足够的首月应还款额。3. 网上提取:线上渠道包括个人网厅(登录网址)、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手机APP(“天津公积金”APP)。可办理提取的业务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按揭贷款还贷提取、全款购房一次性提取、按揭贷款购房一次性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低保提取、离退休提取)。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8: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用户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前提是,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和签约业务。签约业务可通过柜台或网上办理。办理方法包括登录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选择要提取的业务并进行注册登录和相关信息填写。 三、提取材料根据提取条件的不同,职工需要提供的提取材料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提取条件及其对应的提取材料:1. 购买商品房: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天津市房地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天津市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有效期为一个月)。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同一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关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 购买二手房: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天津市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有效期为一个月)。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持房屋产权证办理提取的,不再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查询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同一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关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3.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的,提供最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不足12个月的,提供自偿还贷款之日起至提取日期间的还款记录)。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 支付房租: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承租商品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注意事项1. 提取额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金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 提取次数: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情况下,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等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3. 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提取资格。4. 提取顺序:职工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其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5. 提取信息核实: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材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发现虚假信息的,将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6. 政策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和修改。职工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请注意,因为政策的时效性,有可能随着时间会发生变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请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确保知悉规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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