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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铜精矿采购合同(长单)使用说明1.铜精矿采购合同(长单)适用情形。本铜精矿采购合同(长单)(示范文本)适用于公司长期对外采购铜精矿,与卖方签订年度采购合同,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情形。2.注意货物物权及风险交割。本合同项下卖方向公司交付货物后,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公司,但卖方仍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3.注意明确货物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限、方式、流程。公司在验收、交割货物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方式及流程予以操作,并注意留存验收、交割及提出异议所涉及的全部书面证据。4.注意明确作价、点价及价款扣减的标准。本合同为长单合同,计价规则直接影响本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权益。公司在适用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明确作价、点价及价款扣减的标准。此外,合同价款需采取总括价款,即价款不仅包含货物本身价款,还包含运输费用等其他价外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5.及时结算。及时并严格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货款结算,相关结算结果必须取得合同对方完整有效的书面确认。6.注意明确出卖人关于交付单证及资料的义务。公司在适用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卖方交付物资时,应当同时交付物资物业交割所需的相关单证及资料。7.关于文本的使用。文本中带括号处,例如【注:】、【键入内容】为说明性、提示性文字,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替代或删除,同时应当删除本使用说明,不作为正式签署的合同的一部分。铜精矿采购合同(长单)合同编号:【键入内容】本协议由双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键入合同签订地】签署。甲 方(买方):【键入内容】住 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乙 方(卖方):【键入内容】住 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乙方销售铜精矿给甲方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一致认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等。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合同所引用的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技术附件、标准及管理办法(“甲方文件”)等,乙方如对甲方文件有任何异议,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进行确认。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知晓甲方文件等原因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注:建议将甲方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或者甲方以书面方式送达乙方,并保留送达凭证,以免风险。】第一条 货物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1.1 货物名称:【浮选铜精矿,即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含铜量不小于8%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1.2 供货时间及数量:乙方在年度(即【键入内容】日至【键入内容】日)向甲方供应铜精矿含铜总量【键入内容】吨(以实际量为准,多交不限)。具体交货时间及数量计划安排如下:时间全年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含铜量(吨)1.3 当月铜精矿交货计划履行期限为:【上月26日起至本月25日止,其中1月份交货期限为1月1日起至1月25日止,12月份交货期限为11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条 铜精矿质量2.1 铜精矿质量标准在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铜精矿标准YS/T318最新规定执行(如本合同履行时国家/行业出台新的标准,则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前述标准与新标准中的孰高标准执行)。2.2水分及杂质含量规定:超过下表含量标准,按合同相关约定扣款。水分、杂质元素含量(不大于)%H2OAsPbZnBi+SbMgOFCLNiS其他杂物140.5240.520.10.10.1不计价参考甲方收货单位标准2.3 乙方所供铜精矿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约定,若含有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元素(如氟、氯、镉、汞等)超过国家标准时,乙方应当事先书面预告甲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乙方未事先预报超标有害元素的,甲方有权选择拒收该批铜精矿;如货物已交付,甲方有权选择不付款、不退货,对该批货物,由甲方自行处置。除以上约定外,因乙方该等行为对甲方造成额外损失或者费用支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本合同所称“交付”,指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货料仓完成第一次过重磅时(以双方签署【键入内容】书面文件为准),即视为乙方完成货物交付。货物完成交付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自货物交付完成时起,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甲方,但乙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不因完成交付而免除。2.4 乙方的铜精矿中不得混入、夹杂其它非铜精矿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直磨矿、冰铜、阳极泥、海绵铜、金粉、银粉、金精矿等含铜、金、银物料以及尾矿、炉渣、沙石、煤渣等物料),否则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拒收;如已交付,甲方对混有的“非铜精矿物料”一律视为杂物,乙方同意由甲方按现场确认的杂物重量的2倍作扣杂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当在发货前提前书面向甲方预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2.5 双方需按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货物交付与验收业务。乙方交付同批铜精矿要求混匀,同批铜精矿应当为同一品级且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应当基本一致。2.5.1 甲方或收货单位验收货物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的铜精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同意其已交付的货物不退货、不付款,由甲方自行处置,并且甲方保留诉讼及追索的权利:(1)采用埋点、分层、区域混装等方法就货物品质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2)采用检斤中虚增重量、过重磅后人为丢弃随车非铜物料(如汽车水箱放水等)、调换车牌等方法对货物重量弄虚作假,虚增铜精矿重量的;(3)乙方进厂交货、检验各环节,发生乙方、驾驶员或乙方代表与收货单位人员异常接触的情况;(4)采用其他恶意掺杂使假的行为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2.5.2 排除2.5.1所列情况,同批铜精矿若由于客观原因在不同颜色、粒度或区域之间Cu元素的最高与最低品位有较大差异,但乙方事前书面预报说明的,视不同情况依甲方或收货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按以下方式充分混合或分层均匀布点取样:(1)汽车、集装箱、火车袋装运输进厂铜精矿,用装载机混合取样;(2)火车整车散装运输进厂铜精矿,甲方分层布点取样或落地取样。2.5.3 若存在客观原因同车混装不同颜色、品质、粒度的铜精矿时,乙方铜原料入厂前需事先如实进行原料所含铜、金、银品质预报, 务必在预报中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乙方铜预报综合品位与甲方收货单位预检品位不超过3个百分点,乙方金银预报综合品位与甲方收货单位预检品位不超过标准GB/T3884.2(火试金法)规定分析允差值的3倍,若超出以上范围,甲方有权视为异常情况,暂停支付该批货物的进度款,甲乙双方同意按收货单位异常情况处理规定执行。对同批铜精矿混装不同颜色、品质、粒度的情况,甲方将按照是否预报、混装物料品质差异大小区别处理,具体依甲方或收货单位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注:建议将验收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或者合同签订时一并以书面方式送达乙方,并保留送达凭证】)。第三条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费用及风险承担本合同中货物进厂交付的相关现场事项,乙方需指定受委托人办理。乙方受委托人办理货物交付相关事宜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如乙方受委托人未按规定到场,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货物的现场处理方式。3.1 交货方式:由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3.2 运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按第【键入内容】种方式确定:(1)火车运输:到货站点为【键入内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其他站点,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料仓。乙方应当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装运方式,用篷车和超长车皮装运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甲方料仓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料仓。乙方进入料仓交货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交货,车辆装载总重单车不得超过收货单位要求的标准。乙方应当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送货进厂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甲方或收货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服从收货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如违反规定或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3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月供货计划交货,在每次发货前向甲方预报货物运输方式、发货时间和发货数量,并对铜精矿品质以书面或电子媒介(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预报。甲方根据乙方预报情况,依据收货单位物流承载能力,对交货地点、货物进厂时间、货物数量予以确认或通知乙方予以变更。如乙方没有按要求向甲方预报即自行发货,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4 采用火车整车/火车集装箱运输方式的,乙方承担到指定到站的全部运输费用,甲方承担到站后的专用线费用及短途运输至收货单位料仓的运输费用。乙方采用火车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只允许使用20英尺标准箱。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乙方承担运费及货物在交付到甲方指定料仓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3.5 如出现铁路或公路运输超载罚款或其他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处罚,该等罚款由乙方承担;如由甲方向处罚机关垫支的,由甲方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进行扣除。3.6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泼洒、泄漏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7货物完成交付前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取制样、化验4.1 如铜精矿含铜大于30%或小于13%、或含金大于5克/吨、或含银大于600克/吨,乙方必须在发货前向甲方书面预报品质,如乙方没有向甲方预报,视为乙方放弃相关权利,出现争议时乙方同意不提出复检或仲裁并无条件接受甲方验收结果。4.2 检斤、组批:4.2.1检斤:以收货单位计量为准。4.2.2组批方式:甲方以单车号作为一个检验批。4.3 取样、制样和水分测定:取制样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按照标准GB/T14263、 YS/T96执行。水分测定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按GB/T14263规定执行。(如本合同履行时国家/行业出台新的标准,则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前述标准与新标准中的孰高标准执行)4.4 化验:按标准GB/T3884的最新规定执行(如本合同履行时国家/行业出台新的标准,则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前述标准与新标准中的孰高标准执行)。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数据为准,甲方将化验结果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5 乙方交货时,应当指派受委托人自行到交货现场对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检斤、取样、制样、水分测定、分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如有异议应当即书面向甲方或收货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选择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不能退货,则甲方或收货单位有权单方在第三方(如国家质监部门、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公证机关等)的见证并录音录像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封存现场、取样、将样品或检验结果提存、委托第三方取样检验等措施,乙方确认其无条件认可第三方取样、检验结果。如乙方或其受委托人交货时未到交货现场或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或收货单位的检斤、取制样、水分测定等结果。4.6 复检及仲裁: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品位)有异议,应当在收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或仲裁申请,但若乙方未按本条第4.1款约定向甲方提供品质预报单备案,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则甲方不予复查或仲裁,双方同意按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的化验结果进行结算。若乙方按照本条第4.1款约定向甲方提供品质预报单备案的情形下:(1)申请复检的,由甲方进行复检,若乙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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