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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书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各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致富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供信守。第一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暂定,均以实际注册的为准)第一条 设立公司信息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下称“公司”) 。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比例第二条 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认缴出资人民币货币、非货币(技术劳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作价)万元货币万元货币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1、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权。2、各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各各股东应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各自的资源,为公司排忧解难,开创新局面,提高公司营收与效益共同努力。3、公司开设基本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支付到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内。4、公司运营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公司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5、以上出资及其变现财产均属公司所有,任何一方未经公司股东会全部股东同意表决通过,不得擅自处分合作公司任何部分或全部财产、资产、权益或债务。6、股东出资后,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法定程序,任何股东均不得减少或抽回出资。7、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追加投资及注资、后期运营第三条 若因公司实际发展(如增加投资项目、公司战略调整等),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追加投资的,由各股东,根据实际预算需要按照原始出资比例,对应出资。若部分股东在需要追加投资时已无能力出资或能力达不到预算需要,可根据实际出资能力情况,出资能力弱者可向出资能力强者借款或转让股份。各股东按本合同规定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公司的后期的投资收益可计提共公积金。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甲方与丙方不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由乙方负责公司经营决策;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甲方按照 %、乙方按照 %的比例分取红利及在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第六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第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第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六章 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 第十二条 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章 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第十三条 公司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乙方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门应于每月制作财务报告,详细列明收支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各方股东签字认可备案。第十四条 合作期间: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以公历年为一个经营年度,在扣除所得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依法提留10%的公积金后,剩余盈利于每年6月30日前给股东分红一次。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期限,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营业期限到期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由全体股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 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七) 其他法定事由。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九章 争议解决第十九条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属中国法管辖,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各股东在公司登记设立后8年内不得擅自退股,否则应按照0元对价的方式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照比例受让无需支付任何股权转让对价。 第十章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第二十一条 各股东的义务:1、应保守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股东个人资料秘密、客户信息等;2、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在同一国家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在同一国家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接私单,否则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订立,全体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捺印,自全体股东签订盖章或捺印之日起生效。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全体股东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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