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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金属产品销售合同(零售定金)使用说明1.产品销售合同适用情形。本金属产品销售合同(零售定金)(示范文本)适用于公司对外销售阴极铜、锌锭、铅锭、白银、镍锭、铜杆等金属产品的情形。2.注意买方逾期提货的后果。公司在适用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买方逾期或未至约定的交付地点提货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3.注意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在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货款后卖方交付时转移至买方,故在实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应当避免未收取款项即交付货物的情况。4.注意明确货物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限、方式、流程。公司在验收、交割货物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方式及流程予以操作,并注意留存验收、交割及提出异议所涉及的全部书面证据。5.注意明确价款扣减的标准。公司在适用本合同过程中,买方要求约定价款扣减条件的,公司应当明确价款扣减的标准并封闭式列举扣减的情形。此外,合同价款需采取总括价款,即价款不仅包含货物本身价款,还包含运输费用等其他价外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6.关于文本的使用。文本中带括号处,例如【注:】、【键入内容】为说明性、提示性文字,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替代或删除,同时应当删除本使用说明,不作为正式签署的合同的一部分。【键入名称】金属产品销售合同(零售定金)合同编号:【键入内容】本协议由双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键入合同签订地】签署。甲 方(卖方):【键入内容】住 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乙 方(买方):【键入内容】住 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卖方销售【键入内容】给买方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及价款货物名称品牌牌 号数 量(吨)含税单价 (元/吨 )货款金额(元,含税)备 注合 计货款总金额(含税,大写):人民币【键入内容】。【注:实际提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由卖方选择;最终结算货款根据卖方实际供货数量按约定单价计算确定。】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符合【阴极铜国家标准GB/T467-2010】的相关要求。第三条 包装方式【以卖方提供的包装或原厂包装为准,包装物不计入货物重量,由卖方提供,卖方不承担包装物的回收及任何其他费用。】第四条 货物交付4.1买方自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时,买方相关提货人应当向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提货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货物名称、提货数量、提货人身份信息、授权期限等内容,否则卖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仓储等费用及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卖方向上述第三方交付货物的,视同向买方交货。4.2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键入内容】项约定方式交货:(1)卖方收到对应提货批次全额货款后,于【键入内容】内出具【键入内容】仓库提货通知给买方,货物【键入内容】吨由买方到仓库自提或办理货物过户手续,在卖方向买方交付提货通知及仓库完成发货或过户后,即为卖方完成货物交付。买方应当在提货通知载明的有效期内完成仓库提货或过户手续,货物出库、过户产生的费用及过户后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全额付款后,若不按时到交货地点提货或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提单生效日起所产生的仓储等费用及风险损失全部由买方承担。(2)卖方收到对应提货批次全额货款后,于【键入时间】日内组织发货,将货物【键入内容】吨运至【键入内容】交货。买方或其指定代理人(承运人/收货人)在货物交接单(发/提货单)、仓单或押运单、磅码单等货物交付凭证上签字或盖章收货,视为货物交付完成。第五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5.1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含尾款)且货物交付给买方后转移至买方;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从货物交付完成时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因买方的原因致使货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条 付款及结算6.1买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以银行汇款方式付清全额货款。若买方不能在本合同签署当日付清全额货款,则买方须在本合同签署当日按合同总金额的【键入内容】%向卖方支付定金,并应当在【键入内容】日17:00时前付清全额货款并完成提货,双方根据实际提货数量结清尾款后,卖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买方。6.2定金于买方【最后一次提货时冲抵货款/于买方分批提货时按提货比例冲抵货款。】第七条 货物验收及争议处理7.1货物合理磅差为【1】,以买方提货时仓库单据所示重量或发货码单重量为结算依据。7.2若买方对货物质量或重量有异议,应当自货物交付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同时买方应当封存全部异议货物留待卖方或第三方鉴定处理。如买方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对异议货物擅自进行拆包、切割等处置或未作全部封存的,视为买方确认仓库单据所示重量或卖方发货码单数量且认可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要求,买方不得再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7.3若买卖双方对货物重量或质量争议协商不成,则重量争议在货物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确认的第三方过磅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质量争议应当由双方提交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如复磅/仲裁检验结果证明货物重量/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则复磅费/仲裁检验费由买方承担,反之,复磅费/仲裁检验费则由卖方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8.1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买方违约,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全部货款【键入内容】%的违约金。如卖方收到货款后超过约定交货时间【键入内容】个工作日仍未发货,则卖方违约,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全部货款【键入内容】%的违约金。8.2无论买方因何原因未能在提货通知有期效内提货或办理货物过户,应当承担自提货通知到期日起至完成提货或过户之日的仓储费,货物全部风险自提货通知生效日起由买方承担。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9.1甲乙双方都充分知悉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充分知悉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甲方或乙方及其各自经办人员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及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9.2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等。第十条 保密条款10.1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0.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10.3任何一方违反本项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反本保密约定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键入内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1.1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用最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全部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当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至【键入内容】日以上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12.1 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12.2 双方通知地址如下:甲方:【键入内容】联系人:【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邮箱:【键入内容】传真:【键入内容】联系地址:【键入内容】乙方:【键入内容】联系人:【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邮箱:【键入内容】传真:【键入内容】联系地址:【键入内容】12.3 上述通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12.4 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2.5 因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不准确、通知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12.6 按照本条约定地址发出的文件,被送达方未反馈是否收悉且按照第12.5款的约定无法判断是否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第5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3.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键入管辖法院,建议为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2 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14.1甲乙双方在货物生产、运输、装卸、交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到对方指定地点交货、提货时,一方及其委托的运输方、运输方驾驶员还应当遵守对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要求,接受对方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和管理。14.2若因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一方应当就对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份数15.1本合同一式【键入内容】份,甲方持【键入内容】份,乙方持【键入内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其他约定事项:【如有请补充,如没有请删除此款,请勿留白】。15.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为便于业务开展,一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经【本合同约定的指定联系人将合同扫描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发送给另一方本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及本合同指定的联系方式】,另一方接收后在该扫描版合同打印件、传真件上签章所生成的合同(即“黑红章合同”)具有与正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合同不成立的情况除外。【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尽量采用双方在同一合同中盖章、签字的形式订立合同】(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键入合同编号】号【键入名称】金属产品销售合同(零售定金)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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