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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水利工程)-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1.【案例分析题】某实施监理的水利工程,发包人与甲施工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了合同,合同工期2年(江南博哥)。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其中的基础处理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乙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现场条件与施工图不符,遂向监理人提出变更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乙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同意变更,但同时表示无法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总监理工程师随后将此事报告发包人,发包人随即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交甲施工单位执行。事件2: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后的施工方案施工,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甲、乙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问题】1分别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该变更的正确处理程序。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在发出整改通知后,甲、乙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什么措施?参考解析:问题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做法有以下两处不妥:(1)项目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乙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不妥。(2)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报告施工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事宜后,发包人随即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不妥。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正确的处理程序如下: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发包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转交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单。问题2:(1)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正确的,因为甲施工单位是总包单位,发包人与甲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向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不正确的,因为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发包人与乙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2)工程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属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案例分析题】某大型调水工程,发包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了流量计设备的甲供货商。合同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事件1:为保证设备质量、更准确地说明流量计的传输距离,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本次采购的流量计,传输距离要求相当于A、B、C等三家厂商同规格的设备”,并将其列为招标实质性要求。事件2:流量计进场后,甲供货商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以交通不便为由未参加。开箱检验时发现某重要部件缺失,发包人、监理人、乙安装承包人现场进行了如实记录,并形成检验报告,但未将该情况通报给甲供货商。在设备安装过程时,甲供货商以未参加开箱检验为由拒绝补充缺失部件。事件3: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现场验收后,甲供货商与发包人于2018年12月21日签署了初步验收证书。在工程运行过程中,该流量计某重要部件发生故障,经鉴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经与甲供货商沟通,由其进行了消缺处理,2019年6月8日,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问题】1事件1中,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流量计传输距离相当于A、B、C等三家厂商同规格的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事件2中,甲供货商拒绝补充缺失部件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3请根据事件3说明该流量计的质量保证期的结束时间。参考解析:问题1:正确。理由:如果必须引用某厂商类似规格的产品,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可以在引用的品牌或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问题2:不正确。理由: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第8.2条的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该流量计经消缺处理,于2019年6月8日,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所以其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的结束时间为2021年6月8日。3.【案例分析题】某引水工程项目,发包人经公开招标后与施工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泥、钢筋两种材料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另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甲、乙供货商按照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2年版)分别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和钢筋采购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水泥到场后,发包人、监理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甲供货商交付的袋装水泥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了收货清单,并交由施工单位保管。随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该批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发现有不少袋装水泥受潮结块,于是发包人要求甲供货商进行退换,并出具袋装水泥受潮并非保管原因引起的证明材料,甲供货商虽认可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发包人已在收货清单上签字,意味着发包人对该批材料质量已经认可,因此不接受退换的要求。事件2:发包人为了确保供货进度,在与乙供货商的采购合同中规定了延迟交货违约金(10万元),由于乙供货方违约不能按期交货,若停工待料发包人的损失为50万元。发包人为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20万元(无其他损失)。【问题】1事件1中,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2中,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多少万元?为什么?参考解析:问题1: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不合理。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若检验和验收不合格,供货商应予以修补和退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2: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20万元。理由:因为供货方违约导致采购方发生损失,且采购方做出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可以要求供货方承担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适当措施的费用。3.【案例分析题】某引水工程项目,发包人经公开招标后与施工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泥、钢筋两种材料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另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甲、乙供货商按照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2年版)分别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和钢筋采购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水泥到场后,发包人、监理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甲供货商交付的袋装水泥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了收货清单,并交由施工单位保管。随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该批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发现有不少袋装水泥受潮结块,于是发包人要求甲供货商进行退换,并出具袋装水泥受潮并非保管原因引起的证明材料,甲供货商虽认可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发包人已在收货清单上签字,意味着发包人对该批材料质量已经认可,因此不接受退换的要求。事件2:发包人为了确保供货进度,在与乙供货商的采购合同中规定了延迟交货违约金(10万元),由于乙供货方违约不能按期交货,若停工待料发包人的损失为50万元。发包人为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20万元(无其他损失)。【问题】1事件1中,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2中,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多少万元?为什么?参考解析:问题1: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不合理。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若检验和验收不合格,供货商应予以修补和退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2: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20万元。理由:因为供货方违约导致采购方发生损失,且采购方做出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可以要求供货方承担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适当措施的费用。4.【案例分析题】【背景】某水利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事件】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事先未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到场检查,将隐蔽工程私自覆盖,遂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剥离、重新检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经自检合格为由,拒绝剥离和重新检验。事件2:主体工程施工时,由于发生4.5级地震,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施工单位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损坏部分材料的费用索赔。事件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为了检验某个关键部位混凝土质量,总监理工程师责成施工单位钻芯取样,索赔。【问题】问题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问题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批准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问题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批准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说明理由。参考解析: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是:承包人在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到场检査。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2.(1)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期索赔。理由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应合理延长工期。(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费用索赔。理由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损坏,其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解析参考: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釆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费用索赔。理由是:钻芯取样检验质量合格,试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案例分析题】【背景】某引水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事件】事件1:施工过程中发生地震,导致工程停工1个月,已建工程部分损坏,现场堆放价值50万元的工程材料损毁;部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20万元;现场有8人受伤,承包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4万元(其中发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3万元,承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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