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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在自身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外。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二、做好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4)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充分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四、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五、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加强人员培训及对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和指导,持续抓好健康教育和健康素养促进。在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六、充分做到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主要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警示标识三大类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七、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八、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师及管理人员要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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