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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 采购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一条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单价1.1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设备,设备的详细清单见附件一设备清单及价格。1.2如乙方所供设备是进口设备,乙方应负责报关手续和费用,并向甲方提供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完税证明。乙方有义务保证所供进口设备已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办理了进口手续。若因本合同设备进口问题遭受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合同金额2.1设备最终成交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税率17%)。2.2本合同第2.1条的设备最终成交总额由设备本身的价款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构成,其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制造费、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费、检验和测试费、税费、质保费等。如果上述费用不是包含在单价中而是单独计取的,则甲方对该等费用无论如何都将不会再予调整。2.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设备清单所列设备的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上述费用的变化或物价、汇率、利率、税率等的变化而变化,设备最终成交总额将按照设备的实际数量进行调整。第三条设备的交货地点、期限3.1交货地点: 。3.2到货时间: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 元(大写: )的银行电汇或者转帐后 日内分批发货完毕。3.3如本合同项下之设备分批交付,则乙方应在每批设备启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为接收设备做好相应准备,但该等通知并不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给甲方造成额外支出的责任。3.4 如果甲方希望乙方提前或延后交付设备,则至少应当在约定的设备交付日期前 3天书面通知乙方。第四条所有权转移及风险承担4.1设备的所有权自设备交付时起转移。乙方就交付的设备,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4.2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设备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交付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4.3在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的情况下,不影响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五条知识产权5.1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采购的设备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类权利主张,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5.2 本合同项下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使用、实施人的相关证明。5.3甲方永久免费享有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软件、文件资料所含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第六条设备标准6.1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应符合甲方提供的技术规格参数并与附件一所提供的设备产地、品牌的要求相一致。如果上述文件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上述标准应当为最新版本(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颁布的版本)。如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不一致的,则采用三者中之最高标准执行。6.2 如果对设备的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同意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鉴定报告作为最终依据。经鉴定后,若设备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因鉴定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承担鉴定费用。第七条设备的运输、保险、包装7.1 乙方负责设备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7.2 乙方承担设备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费等,上述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最终成交总额中。7.3 乙方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条件进行包装,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以确保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空运、海运、陆路运输等),以避免设备遭受损坏或变质。包装还应标注运输、装卸标记。7.4乙方在发运设备前 3个工作日,应当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相应的安排。第八条技术文件8.1乙方应随设备向甲方免费提供与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地证明、使用和维修说明、操作手册、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及商检证明等足以保证本协议项下设备品质的书面资料。如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提供。8.2 乙方须当保证其所提供之上述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九条质量保证9.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甲方要求的品质、型号、规格、以及技术标准。9.2乙方对设备的质量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自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第60日开始计算,设备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除外,但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 个月的,仍按 个月计;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对设备的质保期有特殊规定的,以该特殊规定为准。9.3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甲方有权选择免费更换、修复或减少价款等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9.4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或瑕疵部件的响应时间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小时内到达,并应当在 小时完成更换、维修等工作。同时,该设备的质保期亦将相应延长,延长的期限为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时至乙方完成工作的时间。9.5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且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第十条付款方式10.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均由甲方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乙方。具体的付款方式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0.1.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预付 %的设备款¥ 元(大写: ),甲方收到货物七个工作日内电汇转账支付 %的设备尾款款¥ 元(大写: )。10.2如果设备是分批供货的,若乙方希望甲方支付设备价款,乙方亦应按照约定履行申报手续,甲方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10.3乙方在甲方收到货物后5日内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出具的发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清单约定内容。10.4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税号:地址:联系电话:10.5 乙方收款信息名称:开户行:账号:第十一条验收准则和方法11.1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对设备的外观品质、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初步验收。在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对设备共同进行验收。全部设备(包括由乙方负责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的设备)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分批供货的,则甲方可以视情况分批验收,或者待全部设备送到交货地点后进行验收。11.2在进行安装、调试的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和协助,并为设备安装、调试提供便利。11.3经验收,如发现设备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乙方负责在7天内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支出。因补交、换货等造成的延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11.4若因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据此予以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关的费用。11.5经验收,发现乙方的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除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拒收设备或要求乙方予以修理、重作、更换或者减少价款。11.6尽管有设备出厂检测(质量)证明以及合同规定的检验和验收工作,无论何时,如有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要求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质量或性能等进行检测,则乙方应当负责办理相应的报验手续,并协调与主管部门(机构)的工作。因此所述发生的费用计入本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若设备的质量或性能等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索赔12.1 在合同履行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根据验收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2.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则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 退货,并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它必要费用;2) 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设备或新零件、新部件更换有瑕疵、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为此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12.3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选择从应付货款或/和从乙方开具的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应付货款或/和保函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还应当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可以直接从设备最终成交总额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逾期交货一(1)个公历日,乙方应按设备最终成交总额的千分之三(3)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直至交货为止。如逾期交货超过三十(30)个公历日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按照设备最终成交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2 经验收,如设备的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7天内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由于补交和/或更换导致延误交货,乙方须按照第13.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3经验收,乙方的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须按照每件设备价格的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13.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品质等方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等)。13.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则按照应付未付价款的千分之三(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阻止、限制、延迟或干扰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含14天)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寄送对方。14.2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4天以上,双方应友好协商,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的一致决定。14.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4.4 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都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第十五条税费15.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l5.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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