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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提交材料规范变更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场所证明即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经营场所证明即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需提交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文件及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即合伙决议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即合伙决议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即即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10.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注:1.尚未更换“一证一码”的企业,需提交财务负责人信息及联络员信息,并将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并交回。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请提交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受托人:年月日年月日河北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参考范本)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自建房产是否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人证件号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房 屋 性 质工业商用住宅其他使 用 期 限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权,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4、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已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并取得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5、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7、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经营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9、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经营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2、经营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5、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7、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8、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9、属于非城镇不动产、城镇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自建房屋的,无需填写“产权证号”栏。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处复印件粘贴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签名:日期:合伙人名称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或姓名住所住所证件证件类型及号码类型及号码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方式出资方式评估方式评估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万元)(万元)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万元)(万元)缴付期限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石家庄 XX 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如下:1、王 XX,认缴出资 40 万元,占 40%;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2、杜 XX,认缴出资 30 万元,占 30%;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3、王 XX,认缴出资 15 万元,占 15%;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4、杜 XX,认缴出资 15 万元,占 15%;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确认认缴投资 100 万元,实缴 0 元,自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石家庄XX商贸中心(普通合伙)20152015年年7 7月月2121日日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朱欣、王卉入伙。合伙人朱欣以货币形式出资 250 万元人民币,于 2016 年 7月 22 日加入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合伙企业 49.9%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 250 万元,实缴出资 250 万元),认缴出资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全部缴足,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王卉以货币形式出资 250 万元人民币,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加入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合伙企业 49.9%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 250 万元,实缴出资 250 万元),认缴出资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全部缴足,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以 2016 年 7 月 22 日核算的资产为基准,企业于 2016年 7 月 22 日前的债权债务由退货人按比例承担,2016 年 7 月 22日以后债权债务由新入合伙人承担,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入伙人:原合伙人:年月日石家庄石家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退伙协议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公司退伙。合伙人有限公司持有合伙企业 50%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1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退出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7 月 22 日核算的资产为基准,企业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前的债权债务由退货人按比例承担,2016 年 7 月 22 日以后债权债务由新入合伙人承担,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退伙人:新合伙人:年月日石家庄铁盟商贸中心(普通合伙)石家庄铁盟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边科证照名称及号码: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30105199010211512住址(或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北环西路 3 号 3 栋 3 单元 101 号。受让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郝谷煜证照名称及号码: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30102199401160311住址(或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汇华路 6 号 14 栋 5 单元 402 号。石家庄 XXX 商贸中心(普通合伙)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登记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 5 万元。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合伙企业 3.33%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认缴投资 0.1665 万元,实缴投资 0 万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石家庄 XXX 商贸中心(普通合伙)3.33%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认缴投资 0.1665 万元,实缴投资 0 万元),以 1665(壹仟陆佰陆拾伍)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内,将转让费 1665 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二条第二条保证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甲方在石家庄 XXX 商贸中心(普通合伙)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即按石家庄 XXX 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协议规定享有相应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4、乙方承认石家庄 XXX 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协议,保证按协议规定履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第三条盈亏分担合伙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石家庄 XXX 商贸中心(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按协议规定分享合伙企业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第四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费用负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五条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合伙企业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第六条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格 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第七条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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