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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培训,汇报人:wingchun,2024-03-06,CATALOGUE,目录,总则,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法律责任,附则,总则,01,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积极应对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01,02,03,0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还建立了相应的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对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02,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01,02,03,04,05,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01,0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考核,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上岗作业的资格。,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对于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六条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01,02,03,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第二十七条井工煤矿应当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出口、独立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配电系统、运送人员装置和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图纸,并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承担。,第二十八条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为了最终呈现发布的良好效果,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文字,以便观者可以准确理解您所传达的信息,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文字,以便观者可以准确理解您所传达的信息。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文字,以便观者可以准确理解您所传达的信息,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减文字,以便观者可以准确理解您所传达的信息。7行*30字,井工煤矿的安全出口,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救护队,如不具备条件,则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在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0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01,瓦斯超限作业的;,0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01,02,03,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0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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