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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3、职责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4、控制程序4.1通用要求4.1.1各单位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4.1.2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4.1.3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4.1.4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科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4.1.5公司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2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4.2.1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4.2.2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4.2.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4.2.4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4.2.5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4.2.6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4.2.7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4.2.8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4.2.1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4.2.9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4.2.10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4.2.11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4.2.12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4.2.13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入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4.2.14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保卫科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4.2.15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4.2.16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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