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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专题党课: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讲稿讲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当前,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发展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共识,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设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一、正确认识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 (一)法治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固根本”作用。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拥有独特地位、权威和影响,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遵从。运用法治力量“固根本”“强根基”,对于保障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把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以及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五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蕴含了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素产权制度(所有制制度)、动力机制与群体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资源配置决定性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的动力机制(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以及全球配置资源机制(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五大机制,这五大机制相互倚重、相互支撑,成为新时代创新驱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制度保障。运用法治力量将这些基础性全局性制度机制加以巩固并严格遵守,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对于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于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等具有深远意义。 (二)法治对于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具有“稳预期”作用。法治的功能既体现在对于国家和社会各种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又体现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发挥指引、评价、预测和促进作用。厉行法治,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准则,能够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升级和新兴战略产业发展,能够有效激发市场经营主体、科研机构及社会个体的创新活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牢固基础、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 (三)法治对于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具有“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既是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目标和发展的战略谋划。通过法治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选择。当然,法治“利长远”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其是否适合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是否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及时地调整法律,破除阻碍科技自主自立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法治与新质生产力的良性互动。 二、积极主动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质生产力发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通过数据要素赋能劳动者、生产资料与生产对象,引领经济社会步入新发展阶段。这就需要法治聚焦于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解决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等瓶颈,顺应新质生产力推动的产业形态变革,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产业提供适宜的法治环境。要着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质优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流通与高效配置,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有序开放流通。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实现数据要素有序开放流通,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激活要素优化配置的关键步骤。对此,需要通过法治化方式来完善数据要素在产权分置、交易流通及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结合数据分类分级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一是要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在数据产权制度方面,需要健全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的确权授权机制。在认可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基础上,基于数据类型和级别,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权限范围。基于数据产业链、供应链中数据价值的生成逻辑以及分工结构,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关投入,从而推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的完善。通过数据要素配置方式的创新,以数据要素的优化配置为引领,促使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二是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规范,为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聚焦当前数据交易现实需求,明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平台准入、数据评估与定价、确权、权益分配、交易交付方式、交易维权救济等交易立法与规则。建立多层次的国家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数据交易生态,提供统一数据接口和安全传输途径,推动交易数据有序流通与共享。三是要健全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的法律制度。为了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需要从公共数据开放与政务数据共享两方面展开。一方面,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可通过构建国家与地方政府协同一体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数据类型明确适用默认授权的数据范围,可获得授权的对象、获得授权的附加要求,默认许可的权限以及豁免条款等,在保障公共数据规范和安全使用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获取公共数据的难度,并提升授权使用的效率。另一方面,在政务数据共享层面,需要构建互联互通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和算力协同机制。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和相关产业创新发展,需要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强化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的系统治理,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政策,为算力协同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一是在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的系统构建层面,政府需要构造体系化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的法律监管框架,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具体可通过算法分类分级原则厘清算法类型及适用风险等级,为实施算法共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设定提供依据。经由算法分类分级构建不同层次的算法解释制度,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在法律监管层面,需要探索监管沙盒等多样化的监管工具,并进一步落实算法备案制度、认证制度等事前、事中监管措施,保障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创新能够实现有序发展。二是在人工智能算力协同机制的完善层面,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优化算力分配布局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全国范围的数据与算力资源系统运作。我国具有部署一体化算力体系的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整合计算能力、网络运输、数据存储等资源,形成一个高效、智能、安全的算力服务体系,以此支持国家的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社会治理需求。发挥东部地区数据密集的地域优势,将东部地区等数据计算密集需求引导到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进行计算处理,发挥西部地区丰富能源资源优势,通过国家层面的统筹和规划,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质优生态。市场是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素流通与产业配置的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旨在实现要素与资源的高效公平配置,这对于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新质生产力而言尤为重要。一是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升级。进一步优化审查机制,完善审查标准,增强和提升制度权威,确保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从而提升要素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通过标准指引来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健全市场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市场制度和规则的标准统一,确保各地区和行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一致性,以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公平竞争,为不同地区和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效率。这将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活力,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促进政务服务互联互通。为此,亟需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制定、完善促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大数据发展应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持续强化政务服务改革与数字化建设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推动政务数据实现全流程覆盖、跨地区共享、跨层级开发。二是持续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规范地方政府法律实施行为。目前,各地区地方政府应系统清理与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地方法律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贯彻执行。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方面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深化综合监管改革,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防止任性执法和过度处罚,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让企业在投资、创新和经营活动中有更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到新质生产力发展领域。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见实效,坚持顶层政策设计与实践刚性约束有效结合,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统筹协调和彼此融通,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强化标准引领,通过标准来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健全市场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市场制度和规则的标准统一,确保各地区和行业在要素流通、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一致性,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效率。四是加快制定和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优化要素流通场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优化安全可控环境,构建算力跨区域协调机制,优化要素分配供给效能,让各类创新型优质要素加快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汇聚,提升相关的法律制度供给与产业政策支持。三是逐步完善涉外法治建设,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涉外法治建设对于我国的对外开放至关重要,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有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人才,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更为开放、透明、公平的国际营商环境。这不仅能促进国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有利于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要加强对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研究,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障国内发展与促进对外开放,确保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相互衔接、统筹联动、系统集成,为企业和公民在涉外法律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科学适用尤为重要,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助于在国际合作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还需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共同制定国际经济和贸易规则,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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